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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授廉利字第 10800068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公立大學
校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
規定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公立大學
          校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
          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 108  年 9  月 27 日校研發字第 1080084354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本文規定,公職人員、同條項第 1  款與第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
              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本款規定適用主體
              為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三、次按本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稱
              非營利之法人,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私法人;所稱非法人團體,指由
              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組成,具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
              ,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依司法
              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
              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公立大學非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
              人或非法人團體,爰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正    本:國立臺灣大學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法務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