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093.08.26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實施且停止適用
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2.
發文日期:091.01.10
要  旨:
公告刪除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丙項第一款「菸、酒、捲菸紙」
3.
發文日期:090.12.17
要  旨:
財政部所詢有關「虛報生產地」是否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私運
」之釋疑
4.
發文日期:090.12.10
要  旨: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
其數額」
5.
發文日期:089.08.18
要  旨:
關於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所稱「私運」之適用釋疑
6.
發文日期:087.12.07
要  旨:
報運貨物進口中,夾帶或藏匿他種貨物,或以他種貨物矇混報運涉及逃避
管制之行為,視其是否為管制物品而有無涉及懲治走私條例刑責
7.
發文日期:085.08.05
要  旨:
移送法院之走私沒入洋菸酒,可否不俟法院裁定即逕行銷燬
8.
發文日期:085.08.05
要  旨:
移送法院之走私沒入洋菸酒,可否不俟法院裁定即逕行銷燬
9.
發文日期:081.12.23
要  旨:
撤銷黃金管制案
10.
發文日期:081.12.23
要  旨:
撤銷黃金管制案
11.
發文日期:081.11.17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查獲走私案件獲案進口管制物品數額未達行政院公告之標準
時,應否辦理隨案移送該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若應隨案移送,應適用
何法律疑義
12.
發文日期:066.03.09
要  旨:
非軍用之空氣槍、銅彈珠,是否屬於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進出口物品「
槍械、子彈」範圍,應依其實際狀況與作用程度斟酌認定。
13.
發文日期:064.08.07
要  旨:
一  按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所稱由海關或關務署移送之走私案件,是否專
    指海關自行緝獲者而言,該條條文雖欠明瞭,惟揆諸海關緝私條例第
    十六條第二項「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者,得
    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之規定以
    觀,並非專指海關自行緝獲之走私案件而言。
二  本部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台 (六四) 函參字第五三七六號財政部函說明
    ,今後一般司法警察機關查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以及其他犯
    罪而同時涉及走私情事之案件,原則上應送由海關轉送檢察官偵查,
    此與行政院核定本部四四公參字第三四四四號函所提「凡緝獲之私運
    進口出口物品及載運之船舶與其他交通工具,應斟酌其品質、數量、
    大小、輕重等,分別隨案解送報院或暫由海關保管,不得逕先處分…
    …」原則,並不牴觸,如司法警察機關直接移案偵查,檢察官並非不
    得受理,至於緝獲之私貨等物件,可參照上開原則,與海關切取連繫
    ,依法處理之。
14.
發文日期:041.08.07
要  旨:
查懲治走私條例 (現已修正,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所定之私運貨物出
口罪,應於著手私運之際,即告成立,而不以貨物之果已出口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