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查獲走私案件獲案進口管制物品數額未達行政院公告之標準
時,應否辦理隨案移送該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若應隨案移送,應適用
何法律疑義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查獲走私案件獲案進口管制物品數額未達行政院公告之標準
時,應否辦理隨案移送該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若應隨案移送,應適用
何法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八一警署經字第七二五八五號函。
二 按懲治走私條例係屬刑事法律,而海關緝私條例性質上則為行政法。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走私行為,如該走私行為未觸犯懲治走私條例或其
他刑事法律,固應送由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法規處理。惟為
防止走私集團,以化整為零之運送方式,規避懲治走私條例之適用,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走私行為時,宜繼續追查是否尚有其他私貨及共犯
,以定處理方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即係本此意旨,於基隆地
區八十一年度檢警聯席會議提案,建請司法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走私犯
罪案件之共犯、走私物品、通訊器材及車輛等移送偵辦。其與最高法
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號判例意旨所指逮捕非違反刑罰法令者之
情形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