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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檢決字第 0456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
其數額」
主    旨: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九十財字第○六六五八九號函公告修
          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其
          數額」丙項及丁項,請  查照。
說    明:一  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九十財字第○六六五八九–一號函辦
              理。
          二  前項公告,修正丙項本文、第一款、第三款;刪除丙項第四款及丁項
              ;並增訂丙項第五款。
          三  檢送「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附    件: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丙  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
              計算,超過新臺幣拾萬元者 (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
              ) 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一  菸、酒、捲菸紙。
              二   (刪除)
              三  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   (刪除)
              五  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
                  、茶葉、種子 (球) 。
          丁   (刪除)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70 期 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