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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2 條
1.
發文日期:109.12.01
要  旨:
主管機關具有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業務、財務狀況之「檢查權」,該檢查
權之行使係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衡諸財團法人業務或財務狀況是否有進
一步瞭解或審查必要而決定
2.
發文日期:108.12.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
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
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
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
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3.
發文日期:107.01.05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第十屆董事會第 10 次
會議臨時動議決議,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該基金會之章程疑義乙案」之說
明
4.
發文日期:105.12.15
要  旨:
財團法人除原始捐助財產應向法院登記外,嗣後增加取得財產是否應向法
院登記,則須視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有無決議將該財產列入基金,或其他法
令有無規定應將該財產列入基金而定
5.
發文日期:105.09.21
要  旨:
財團法人許可或監督之主管機關,係指主管法人業務目的事業之行政機關
,又財團法人業務或目的事業為何,則應視該財團法人章程所定成立宗旨
及業務內容而定
6.
發文日期:102.12.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故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行政處分;另「備查」
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
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
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生效要件
7.
發文日期:102.10.14
要  旨:
民法第 32、59 條規定參照,所稱財團法人許可或監督之主管機關,係指
主管法人業務目的事業之行政機關而言,又財團法人之業務或目的事業為
何,則應視該財團法人章程所定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而定
8.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
民法第 32 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7點
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捐助財產若出售後復購買一不動產,或出售後所得價
金,仍作為集合體,財產總額不因上述行為減少,且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
另無限制規定時,尚非不得為之
9.
發文日期:101.06.20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民法第 32 條等規定參照,
我國民法對於財團法人「投資」行為未設有統一規範,能否從事投資及投
資額度、標的與比例為何,仍應視相關規定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10.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
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11.
發文日期:101.03.01
要  旨:
民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為公益性質財產集合體,其運作不得違
反法令或逾越捐助章程,又主管機關得檢查法人財產保存、保管運用及財
務狀況等,如財產處分損及法人業務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
使範圍
12.
發文日期:101.02.29
要  旨:
民法第 32 條、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4、9 點
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基金會為業務需要擬質押基金存款借款,因屬財產
運用,宜先查明章程是否有禁止規定
13.
發文日期:100.06.2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32 條規定,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未依捐助章程規定進
行改選,衍生爭議,係屬主管機關業務監督事項之範園,應由主管機關依
職權處理
14.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15.
發文日期:083.04.12
要  旨: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申請「非監督機關主辦業務」程序
16.
發文日期:082.10.13
要  旨:
財團法人國際鋼琴學術文教基金會擬貸款購置不動產
17.
發文日期:067.11.30
要  旨:
財團法人欲設立分事務所者,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辦理,捐助章程如無規
定,擬於其他地區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變更登
記。
18.
發文日期:067.09.22
要  旨:
一  財團法人應由董事,依捐助章程所定方法管理其財團。又依民法第六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財團法人除設主事務所外,並得設分事務
    所。財團捐助章程如未限制其設置分事務所,亦未規定如有設分事務
    所之必要者,應以其捐助財產,於分事務所所在地另設財團法人,則
    主管官署似難以其不另設財團法人而認為違法。
二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存在其礎即為一定之財產,並為主管機關許
    可其設立之條件。主管機關如規定財團處分其財產,應經主管機關之
    同意,當屬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至於應如何簡化財團法人不
    動產移轉登記手續,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酌決定。
19.
發文日期:066.01.25
要  旨:
一  來函所述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灣區會及臺灣中華基督教衛理
    公會處分不動產,事先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造成既成事實,可否准
    予追認疑義部分,事屬主管官署之職權,請依民法第三十二條、三十
    四條及其他相關法令,就具體事件予以監督,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二  查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既無社員亦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意思機
    關。宗教團體若以財團法人之形式成立,當無會員大會或教徒大會之
    可言。
20.
發文日期:066.01.25
要  旨:
宗教團體若以財團法人形式成立,當無會員大會或教徒大會可言
21.
發文日期:064.00.00
要  旨:
釋示宗教財團法人將所建樓房部分出租經營事業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