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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011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要  旨:
民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為公益性質財產集合體,其運作不得違
反法令或逾越捐助章程,又主管機關得檢查法人財產保存、保管運用及財
務狀況等,如財產處分損及法人業務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
使範圍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接受不動產捐贈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旋即與和捐贈人
          有關係之人簽訂協議由該關係人購回,是否違背捐助人意旨而損及法人權
          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1  年 1  月 16 日衛署醫字第 1010000700 號書函。
          二、按財團法人乃公益性質之財產集合體,以實現特定目的而取得法律上
              人格之組織體,故財團法人之運作不得違反法令或逾越捐助章程之規
              定。又民法第 32 條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
              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
              律之規定。」主管機關得檢查受設立許可法人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
              及財務狀況等。又財產之處分如損及法人業務之運作或存續,亦為主
              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本件財團法人將其所受遺贈之不動產出賣
              ,是否符合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業務推動所需?又該不動產僅以
              略高於公告現值之價格出售於他人,是否損及該財團法人之利益?又
              是否有規避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因屬事實認定,請貴署本於
              權責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