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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594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民法第 32 條等規定參照,
我國民法對於財團法人「投資」行為未設有統一規範,能否從事投資及投
資額度、標的與比例為何,仍應視相關規定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市文化基金會函,為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之「投資規範」
          究有無法令明確規範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6  月 6  日嘉市文推字第 1010002847 號函。
          二、查我國民法對於財團法人之「投資」行為,未設有統一規範。財團法
              人能否從事投資,以及可為投資之額度、標的與比例為何,仍應視該
              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例如其據以成立之法規有無特別規定)或其他
              相關投資規定(諸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規
              定)、投資行為是否符合其設立目的與業務範圍以及有無違反主管機
              關之許可條件(民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三、另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捐助章程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
              人格,故財團法人如因投資行為而受有利益,須將所得利益捐作公益
              事業或維持自身運作之用,不得有盈餘分派行為,方與其設立之公益
              目的無違,附此敘明。
正    本: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