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函詢財團法人國際鋼琴學術文教基金會擬貸款購置不動產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台 (八十二) 社字第○五二八二二號書
函。
二 按財團法人係以一定之財產為成立基礎,應為財產總額之登記,如有
變更並應為變更之登記,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十一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國際鋼琴學術文教基金會擬貸款購置不
動產乙案,除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外,有
關貸款利息擬由基金會結餘及活動盈餘支付部分,則涉及基金會財產
之處分,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得本於職權行使監督權,
如其處分行為並不違反設立財團之宗旨,且合於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者,自可照准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六十七函民字
第一○四七七號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