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 條
1.
發文日期:109.12.15
要  旨: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清算程序,如祭祀公業條例有特別之規定者,固應優
先適用祭祀公業條例,但如未規範或有規範不足之處,仍應適用民法之規
定
2.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
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
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
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
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3.
發文日期:107.02.26
要  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民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民法關於法人成立之
相關規定,具有普通法性質,關於政黨成立,如政黨法就同一事項,有特
別規定者,固應優先適用政黨法,但如有規範不足,仍應適用民法規定
4.
發文日期:102.05.01
要  旨:
法務部就「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之意見
5.
發文日期:102.04.11
要  旨:
民法第 25、42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祭祀公業法人係依祭祀公業條例
成立之法人,該條例未規範祭祀公業法人清算由何機關監督,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應適用上述項規定由法院監督;清算程序如祭祀公業條例未為規
定,則適用民法清算規定
6.
發文日期:100.07.18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第 256  條、第 311  條等規定,如契約
當事人於解除契約後,除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
者外,原則上得由第三人為之
7.
發文日期:093.12.01
要  旨:
有關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無法完成法人登記擬請修正國民體育法乙案
8.
發文日期:079.02.02
要  旨:
臺東縣公教會館及縣立文化中心之設立,如僅有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
人員會館經營管理辦法及臺東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等縣單行規章為依據
,非公法人之組織  
9.
發文日期:076.11.30
要  旨:
民法總則施行後設立之寺廟,雖已依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等有關
規定辦理寺廟登記,惟尚未依民法及民法總則施行法暨非訟事件法、法人
及夫妻財產制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經法院登記於法人登記簿者,尚不得
認係法人
10.
發文日期:076.07.25
要  旨:
按法人應依據何種標準認定其為中國法人或外國法人,綜合民法第二十五
條、公司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之規定,係採準據法主義。依香港法律組織設
立之公司,既非依我國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應認係外國法人,依著作權
法第十七條規定,其著作須經註冊,始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11.
發文日期:069.07.24
要  旨:
依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國
際買者俱樂部如非依法成立之法人,只能認係人民團體。人民團體之組織
,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採許可主義。仲○行之負
責人謝○花,以國際買者俱樂部名義吸收會員,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為不合法。
12.
發文日期:065.03.28
要  旨:
省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現行法律尚無明文,有待將來省縣自治通則或省自
治法予以規定。就現制言,臺灣省似難認有法人資格。臺灣省政府輔助公
務人員興建住宅辦理貸款,以臺灣省政府為權利人辦理抵押權登記,似無
不合。
13.
發文日期:062.01.26
要  旨: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應以法人全名登記
14.
發文日期:055.02.12
要  旨:
查寺廟雖無原始捐助財產人證明書,但其捐助財產已登記為寺廟所有,並
已取得地政機關之財產權狀,且有管理人管理財產,該寺廟似可提出土地
登記簿謄本及由管理人出具之捐助證明書,依法人登記規則第四條規定,
聲請為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15.
發文日期:047.01.27
要  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辦法人設立登記,應依民法關於法人規定辦理
16.
發文日期:045.02.22
要  旨:
按企業除屬於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為法人,其公司本身自得為權利義
務之主體外,其他屬於合夥或獨資出資者,原無法律上之人格,不能獨立
對外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亦即應以合夥人之全體或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其
主體,至商業登記法之登記,僅為得護社會交易安全而設之行政管理手段
,並非因登記而獲得法律上之人格,此就法理上之分析,固屬如是,至貸
款應否以其具有商業登記為前提,則由由放款人自己負責決定,惟為慎重
計,原則上當以已受行政管理,即以登記之商號為對象較為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