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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令民字第 10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應以法人全名登記
全文內容:按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僅為法人之機關,並非獨立之法人。
          各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應以法人名義 (即法人全名) 登
          記,不得再以法人之董事會或其他內部之組織名稱登記。以符法令。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