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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7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查寺廟雖無原始捐助財產人證明書,但其捐助財產已登記為寺廟所有,並
已取得地政機關之財產權狀,且有管理人管理財產,該寺廟似可提出土地
登記簿謄本及由管理人出具之捐助證明書,依法人登記規則第四條規定,
聲請為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全文內容:查寺廟雖無原始捐助財產人證明書,但其捐助財產已登記為寺廟所有,並
          已取得地政機關之財產權狀,且有管理人管理財產,該寺廟似可提出土地
          登記簿謄本及由管理人出具之捐助證明書,依法人登記規則第四條 (現行
          法第五條) 規定,聲請為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