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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參字第 051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省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現行法律尚無明文,有待將來省縣自治通則或省自
治法予以規定。就現制言,臺灣省似難認有法人資格。臺灣省政府輔助公
務人員興建住宅辦理貸款,以臺灣省政府為權利人辦理抵押權登記,似無
不合。
全文內容:省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現行法律尚無明文,有待將來省縣自治通則或省自
          治法予以規定。就現制言,臺灣省似難認有法人資格。臺灣省政府輔助公
          務人員興建住宅辦理貸款,以臺灣省政府為權利人辦理抵押權登記,似無
          不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