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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87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按法人應依據何種標準認定其為中國法人或外國法人,綜合民法第二十五
條、公司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之規定,係採準據法主義。依香港法律組織設
立之公司,既非依我國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應認係外國法人,依著作權
法第十七條規定,其著作須經註冊,始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全文內容:按法人應依據何種標準認定其為中國法人或外國法人,綜合民法第二十五
          條、公司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之規定,係採準據法主義。依香港法律組織設
          立之公司,既非依我國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應認係外國法人,依著作權
          法第十七條規定,其著作須經註冊,始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