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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12.08.23
要  旨: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仲裁法第 23、32 條之適用競合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03.07
要  旨: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
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
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3.
發文日期:109.02.07
要  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
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
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
用
4.
發文日期:108.05.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6、18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
、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
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5.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法務部就「民眾申請查詢其本人或他人民事前案資料,涉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7.03.06
要  旨: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
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
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
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7.
發文日期:105.10.31
要  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
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
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
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
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
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8.
發文日期:105.10.17
要  旨: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
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
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
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
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9.
發文日期:105.04.19
要  旨: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 5  條規定所揭
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
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10.
發文日期:105.04.07
要  旨: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
,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
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
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
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11.
發文日期:104.10.2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12.
發文日期:104.10.28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
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參加其他機關會議取得會議
紀錄等資料即屬之;另仲裁程序經當事人合意自可公開,仲裁法第 23 條
第 2  項亦非規範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資訊之規定,故就人民申請政府
機關提交仲裁庭之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仍應提供
13.
發文日期:104.08.26
要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
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14.
發文日期:104.01.30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4、20 條等規定參照,
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
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
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
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15.
發文日期:103.11.04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18 條規定參照
,如交通管理機關將 ETC  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
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
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
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16.
發文日期:103.02.24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規定參照,
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錄影資料時,
依職權審認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又如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
」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如提供,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惟仍應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蒐集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7.
發文日期:103.01.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
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
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
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8.
發文日期:102.12.27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如僅單純公文承辦人員姓名而未與
公文書結合者,非所稱政府資訊;如陳情人向地方政府陳情要求提供該府
承辦人全名,以利向法院提出訴訟,惟檢舉人提出刑事告訴,祇須指明所
告訴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意思已足,毋庸指明被告,又欲提起國家賠
償係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亦無須知曉公務員全名
19.
發文日期:102.01.22
要  旨: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
13  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說明
20.
發文日期:102.01.0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
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
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
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
個人資料」
21.
發文日期:101.06.01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若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安心專
線電話通話錄音檔案,如錄音檔案屬於足資識別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
或利用尚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2.
發文日期:101.03.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
形而定
23.
發文日期:100.06.02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8  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
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4.
發文日期:100.03.17
要  旨: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
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
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25.
發文日期:099.11.09
要  旨: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
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
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
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但書規定
26.
發文日期:098.09.11
要  旨:
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
之資料,方得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相關資
料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