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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2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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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依本辦法之規定。
解送人犯有車船直達時,應由原起解機關負責直接解送至接收機關驗收,
但在火車、汽車、輪船不通地方,或中途必須轉車換船始能到達者,得移
送當地或轉車換船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遞解。
縣市政府對於前條遞解之人犯,不得因接收機關遙遠或不在其省界內,而
拒收或退回,但對於應直解而誤為遞解之人犯,得以收受後向原移送機關
釋明理由,請其繼續直解,原移送機關對於此項請求,經相當期間未予答
覆時,該縣市政府請示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各機關如因解犯過多,或直達之水陸路程過長,致財力不足時,應呈請該
管主管機關另行撥給。
解送人犯在二名以下者,派解送員警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二名
,得加派員警一人。死刑或特別重要人犯應單獨解送,必要時並得酌量增
派員警。長途解送前應經醫務人員詳為檢查其身體有無異狀,必要時得施
以戒具。
夜間或長途解送人犯,應指派當日未服勤或體格強壯之員警擔任之。解送
人犯二人時應派員警三人,人犯在三人以上者,應酌量增派員警。
解送途中發生困難時,得請求當地憲警機關協助,被請求者,不得拒絕。
解送人犯,出發前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準備解送人犯必需之戒具,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
二、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之物件。
三、令人犯先行如廁,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
四、解送員警必要時,得攜帶警械。
五、清點公文及資料與贓證附件,以免錯漏。
六、需購車船票者,應先備妥,並提早起程,以免臨時慌亂,致生意外。
七、人犯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冊交解送人員保管,到達目的地後,點
    交接收機關。
八、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由主管人員詳細告知執行解送員警。
解送人犯,應將已決犯之身分簿、指紋紙、及未決犯之指紋一併移送。
遞解人犯,應由起解機關先將人犯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被告事由,
及罪名、刑期、解送方法起解日期等,逕行通知接收機關,一面備文並造
具解犯清單一式二份,連同人犯發交押解員警至遞解之縣市政府驗收後,
將解犯清單一份蓋用印信,退還押解員警帶回繳銷。縣市政府遞解時,應
補抄解犯清單一份,連同原件及人犯解至受遞解之縣市政府或接收機關驗
收後,在補抄之解犯清單上蓋印回銷。接收機關接收人犯時,應與指紋紙
核對無誤後,函復起解機關。
前項解犯清單應載明人犯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特徵、起解機關、接
收機關及地址。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
人犯直接解送者,其解送手續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解送人犯之員警,於解送途中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露,
    但須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
二、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徇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
    適。
三、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者,
    應著其分批前往。
四、解送人犯應全神貫注,凡經過車站、船埠、橋樑或其他人群擁擠之處
    所時,應特別提高警覺,切實控制人犯之行動,非因交通運送途中不
    得逗留。縱抵解送處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不得懈怠。
五、解送人犯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需在中途夜宿時,應向就近監所或警
    察機關申請寄押,並請求協助戒護,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六、解送人犯乘坐車船時,勿令人犯靠近門窗,行經出入口處所時,應特
    別注意防範。
七、同時解送二人以上人犯時,應視案情予以隔離防止勾串。
八、人犯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提供辦案人員參考。
九、解送人犯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餽贈。
解送人犯,如有中途脫逃、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員警應即報請當
地治安機關協助辦理,並報告解送機關轉知原起解機關及接收機關。
解送人犯,如在中途發生障礙,仍應設法繞道解送,無法繞道時,直解者
,應送由經過地之縣市政官驗收,遞解者,應由中途驗收轉解之縣市政府
停解,並斟酌情形,商准起解機關或接收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規定,如認為確有困難,或有不能處理之情形,仍應俟可解時,繼續
轉解驗收遞送。
直接解送之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
遞解費用,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
前二項所需之費用,由各機關編列「解送人犯」年度預算,其支報手續仍
按規定手續辦理。
押解員警之膳宿雜支各費,依各該機關出差旅費之規定支給。
步行一日,以六十市里 (三十公里) 為準,三十市里為半日,餘數滿十市
里以上者,以半日計。乘坐車船,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計算,不滿一日或超
出一日者,在正午以前以半日計,正午以後以一日計。
人犯之膳宿雜支費,不得超過解送員警之規定。
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
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
船解送,以策安全。
押解人犯之員警,如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致人犯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
重大事故,或向人犯或其家屬需索財物,或侮辱或虐待人犯等情事者,應
視其情節重輕,分別予以刑事或行政處分。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