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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4 條
直接解送之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
遞解費用,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
前二項所需之費用,由各機關編列「解送人犯」年度預算,其支報手續仍
按規定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