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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2 條
解送人犯,如有中途脫逃、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員警應即報請當
地治安機關協助辦理,並報告解送機關轉知原起解機關及接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