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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解送人犯辦法 第 12 條
解送人犯,如有中途脫逃、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員警應即報請當
地治安機關協助辦理,並報告解送機關轉知原起解機關及接收機關。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12 條
解送人犯,如有中途脫逃、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員警應即報請當
地治安機關協助辦理,並報告解送機關轉知原起解機關及接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