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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7 條
押解人犯之員警,如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致人犯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
重大事故,或向人犯或其家屬需索財物,或侮辱或虐待人犯等情事者,應
視其情節重輕,分別予以刑事或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