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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第 5 條
解送人犯在二名以下者,派解送員警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二名
,得加派員警一人。死刑或特別重要人犯應單獨解送,必要時並得酌量增
派員警。長途解送前應經醫務人員詳為檢查其身體有無異狀,必要時得施
以戒具。
夜間或長途解送人犯,應指派當日未服勤或體格強壯之員警擔任之。解送
人犯二人時應派員警三人,人犯在三人以上者,應酌量增派員警。
解送途中發生困難時,得請求當地憲警機關協助,被請求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