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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6 條
解送人犯,乘坐公營車船,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並一律照規定價格
半價納費,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得照規定價格納費,乘坐民營車船。
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
船解送,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