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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第 6 條
解送人犯,出發前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準備解送人犯必需之戒具,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
二、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之物件。
三、令人犯先行如廁,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
四、解送員警必要時,得攜帶警械。
五、清點公文及資料與贓證附件,以免錯漏。
六、需購車船票者,應先備妥,並提早起程,以免臨時慌亂,致生意外。
七、人犯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冊交解送人員保管,到達目的地後,點
    交接收機關。
八、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由主管人員詳細告知執行解送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