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9:34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1 條
1.
發文日期:110.05.24
要  旨:
警察機關員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得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或依一造當事人
提出之聲請協助轉介調解,惟他造當事人如已向員警明確表示其不同意調
解,依相關規定,不宜違背他造當事人之意願轉介調解
2.
發文日期:109.05.20
要  旨:
有關貴市區公所受理民眾刑事告訴乃論案件聲請調解,未附具案件初步證
據,受理後遭致對造人抗議,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無相關明文規定下,要求
調解聲請應附具初步證據資料方得受理一節,恐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
易生爭議
3.
發文日期:109.02.25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事件管轄,依據調解自治之特性,兼採「土地管轄」及「
當事人同意並經接受聲請調解委員會同意之管轄」方式,便於當事人彈性
運用調解制度合意解決紛爭
4.
發文日期:108.10.22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規定參照,鄉鎮市調解,係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就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促使雙方相互讓步,以達合意之制度
,另為便於當事人彈性運用調解制度合意解決紛爭,亦無專屬管轄規定,
因鄉鎮市調解與民事訴訟分屬不同制度而有不同管轄原則,故增訂由不動
產所在地調解委員會專屬管轄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可
行性一節,尚須審慎研議
5.
發文日期:107.08.21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20、30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決定調解期日,
合法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並無強制當事人到場調解之拘束力,當事
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除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外,視
為調解不成立;又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僅係證明當事人曾聲請調解惟調解未
能成立,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或到場但未能達成和解者,均屬調解
不成立
6.
發文日期:107.07.06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項,限
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惟刑事案件如有侵權行為而有民事賠償
請求權存在者,該民事賠償部分即屬民事事件,可由調解委員會就該民事
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與該案刑事部分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無涉
7.
發文日期:106.03.15
要  旨:
法務部就「鄉鎮市調解條例管轄規定修法建議納入修法參考」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03.05.19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調解案件常未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
管轄權之規定辦理」、「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車禍死亡案件未經鑑定就請
當事人至調解會調解」、「有關本部 101  年新版調解文書光碟有關調解
書記載調解委員住、居所之部分無法列印」、「為避免法院核定調解書標
準不一問題,希望有機會可以跟法院交流調解業務」等疑義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1.09.05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0、11、21 條等規定參照,聲請調解事件屬民事事件
,倘具有爭議性,為充分發揮調解制度功能,不宜以當事人無和解意願為
由,拒絕受理聲請,又調解通知書如未合法送達,因當事人無從同意,無
法進行調解程序,應不得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10.
發文日期:096.06.15
要  旨:
警察機關為受理處理交通事故蒐集雙方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其於利用時依
應符合特定警政目的,於該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調解事件,警
察機關對該等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之利用或提供,屬該目的內利用個人資
料,故應屬合於相關法律規定
11.
發文日期:088.12.08
要  旨:
關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調解當事人不到場者,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由縣自行訂定規章罰則釋疑
12.
發文日期:088.11.29
要  旨:
為加強調解業務推展,建請增加調解成立案件時金額補助;另對調解期日
開會通知之拘束力,因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除有例外情形,僅能依調
解不成立情形辦理,故其並無拘束當事人到場效力
13.
發文日期:068.02.01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聘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之方式
14.
發文日期:054.06.19
要  旨:
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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