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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36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資格
全文內容:司法書記如在該鄉鎮內確係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自具鄉鎮調解委員會委
          員之資格,法律上尚無限制之規定。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0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