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聘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之方式
全文內容: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就鄉鎮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 提出加倍人數,經鄉鎮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之 (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 。至其同意程序,該條例既無特別規定,似宜依一般會議程序辦理。惟 事實貴部主管範圍,仍請逕行酌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