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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09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聘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之方式
全文內容: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就鄉鎮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
          提出加倍人數,經鄉鎮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之 (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 。至其同意程序,該條例既無特別規定,似宜依一般會議程序辦理。惟
          事實貴部主管範圍,仍請逕行酌奪。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0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