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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
1.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參照,所稱訴願之決定,
係指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決議後,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
所製作之訴願決定書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固認為,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
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惟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就此所作成之聲明異議決定書,仍非訴願之決定,是以,非屬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2.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參照,所指「意思決定前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
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
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3.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公營事業機構如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
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另政府機關因補助公營事業
機構取得之相關資訊是否因申請而提供,應檢視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9  款所定情形
4.
發文日期:105.10.31
要  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
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
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
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
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
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5.
發文日期:104.10.2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6.
發文日期:104.08.26
要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
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04.03.1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5 條、檔案法第 17、18 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
請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要求移除網路言
論等統計資料,如主管機關審認屬檔案法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規定處理,
如非屬檔案而係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則屬政府資訊,依
上述規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8.
發文日期:103.10.13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16、19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業者僅研發軟體工具供個人資料蒐集者,在資料蒐集
後編輯、建置地籍資料之用,本身並無蒐集,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涉;
又蒐集資料者所蒐集個人資料如屬已依法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
開,因該等人個人隱私應無被侵害之虞,符合上述規定且免為告知義務
9.
發文日期:103.01.17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教育部蒐集大專
校院新生註冊率如為業務上統計資料,自為該法所稱「業務統計」,又該
等資訊是否涉及私立學校「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及提
供是否侵害權利等,屬涉事實認定,宜由教育部判斷;另得否主動公開,
除經當事人同意外,應由教育部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與「不公開
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個
案比較衡量判斷
10.
發文日期:102.10.02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雖
已離職,如原服務機關所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11.
發文日期:102.04.0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
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
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
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
法相關規定
12.
發文日期:102.01.22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參照,
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
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13.
發文日期:101.12.26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
料,公務機關可否提供乙事」之說明
14.
發文日期:101.03.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
形而定
15.
發文日期:100.12.0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如
為辦理檔案審議及管理與應用政策諮詢設管理委員會,該會為機關內部任
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非屬「合議制機關」,故委員名單尚非應主動
公開之政府資訊
16.
發文日期:100.06.02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8  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
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7.
發文日期:100.04.07
要  旨: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7  條等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
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又預算及決算書,除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且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
18.
發文日期:099.12.03
要  旨:
有關縣市議會經大會決議以議會名義正式函請縣市政府提供決標後公共工
程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是否屬契約附件應主動公開
或是否符合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事
實,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19.
發文日期:099.10.27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 BOT  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
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
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
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
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
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20.
發文日期:098.08.26
要  旨:
關於慰問金、獎(勵)金,輔導(補助)金或檢舉獎金,應屬支付之補助
,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原則上應主動公開「補助者」、「接受單位」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