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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01993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雖
已離職,如原服務機關所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主    旨:關於貴會所詢「已離職之公務人員得否請求原服務機關刪除其任職時於政
          府施政計畫所載該員之個人資料」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9  月 24 日會管字第 1020023183 號書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之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
              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者,不在此限。」是以,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其原服務機關所蒐集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該個人資料屬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所定應公開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之一部分),尚
              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部 101  年 11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100622750  號函參照)。
正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