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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27 條
1.
發文日期:105.05.13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應依各該行政機關
就其採購需求所規定投標廠商資格而定。又如取得該法律服務標案,提供
法律服務內容屬辦理法律事務,自屬律師執業範疇
2.
發文日期:104.03.12
要  旨:
律師法第 48 條所稱「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應指未取得我國律師資格者
,又外國律師欲在我國執業,應經法務部許可並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
公會
3.
發文日期:102.09.26
要  旨:
律師法第 48 條規定參照,未具律師資格,代理當事人聲請民事訴訟法調
解,既屬辦理訴訟事件,則在調解程序中擔任代理人,倘有意圖營利而收
取報酬者,自有違反上述規定
4.
發文日期:100.12.19
要  旨:
如申請籌組協會之宗旨及任務係以建構新移民文化、經貿交流平台,關懷
照顧新移民及舉辦相關交流活動等事項,與法務部職掌犯罪偵查、保護、
矯正、廉政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5.
發文日期:100.07.01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
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即犯該項之罪;又「訴訟事件」涵括
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署、法院偵審事件,並及於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
書狀等相關行為
6.
發文日期:099.12.16
要  旨:
公司本身若未涉訟,而係受他人委託,指派其公司內部職員擔任他人之訴
訟代理人,該職員如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則認其有營
利之意圖,而違反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7.
發文日期:099.08.12
要  旨:
外國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向欲執業國家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業,經
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後,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者,始得執行原
資格國法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故外國專利訴訟公司未依上開程序申
請前,尚不得在臺辦理訴訟事件
8.
發文日期:098.02.13
要  旨:
公司架設網路平台,以其招募之專家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因無實際辦
理訴訟事件,尚無涉及違反律師法之規定,另該項法律諮詢服務亦非由公
司直接提供,故難認有經營非公司所得經營之業務
9.
發文日期:097.03.19
要  旨: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有關債務管理顧問公司,不得
辦理訴訟代表之業務,且如未具律師資格而辦理訴訟事件者,則依其有營
利之意圖,依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
10.
發文日期:093.11.15
要  旨:
民眾於申請公司名稱可否冠以「法律顧問網」字樣疑義
11.
發文日期:088.07.05
要  旨:
關於「中華民國海峽兩岸文教經貿交流協會」章程草案等乙案
12.
發文日期:081.12.22
要  旨: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受託代理
有關所得稅案件之申請複查,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否牴觸律師
法第 48 條之規定疑義
13.
發文日期:081.12.22
要  旨: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受託代理
有關所得稅案件之申請複查,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否牴觸律師
法第 48 條之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