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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90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2 日
要  旨: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受託代理
有關所得稅案件之申請複查,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否牴觸律師
法第 48 條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受
          託代理有關所得稅案件之申請複查,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否牴
          觸律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八一○八七三六八一號
              函。
          二  按會計師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會計師得在登錄之區域內充任稅務
              案件代理人,復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
              定,會計師為經審查合格發給證書之稅務代理人者,得受託代理有關
              所得稅之申請複查、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前揭辦法之規定
              既為現行有效之行政命令,自屬律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所稱「依法
              令執行業務」之例外情形。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2 期 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