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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300377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民眾於申請公司名稱可否冠以「法律顧問網」字樣疑義
主    旨:有關  貴部就民眾於申請公司名稱可否冠以「法律顧問網」字樣疑義,函
          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八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一四五四八七○號函
              。
          二、按律師法固未就民眾於申請公司名稱冠以類似「法律顧問網」文字定
              有禁止之明文規定;惟該公司所營業務如涉有「訴訟事件」之辦理,
              即有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虞;又所謂「訴訟事件」係
              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且含括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署、
              法院之偵、審事件,並及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
正    本:經濟部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40 期 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