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部就民眾於申請公司名稱可否冠以「法律顧問網」字樣疑義,函
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八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一四五四八七○號函
。
二、按律師法固未就民眾於申請公司名稱冠以類似「法律顧問網」文字定
有禁止之明文規定;惟該公司所營業務如涉有「訴訟事件」之辦理,
即有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虞;又所謂「訴訟事件」係
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且含括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署、
法院之偵、審事件,並及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
正 本: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