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如申請籌組協會之宗旨及任務係以建構新移民文化、經貿交流平台,關懷
照顧新移民及舉辦相關交流活動等事項,與法務部職掌犯罪偵查、保護、
矯正、廉政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林○○先生等申請籌組「中華新移民交流協會」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0 月 31 日台內社字第 10002107502 號函。
二、本件「中華新移民交流協會」申請籌組案,依其章程草案第 2 條、
第 5 條所定該協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以建構新移民文化、經貿
交流平台,關懷照顧新移民及舉辦相關交流活動等事項,與本部職掌
犯罪偵查、保護、矯正、廉政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尚無直接關連,本部
不宜擔任該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該章程草案內容,除應注
意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
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本部無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