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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708009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有關債務管理顧問公司,不得
辦理訴訟代表之業務,且如未具律師資格而辦理訴訟事件者,則依其有營
利之意圖,依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
主    旨:台端函詢未具律師資格之催收公司職員,就其服務公司之受託案件,為委
          託債權銀行之訴訟代理人,是否有律師法第 48 條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6 年 8  月 17 日申請書。 
          二、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公司所
              營事業,有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不得為預查登記。是旨
              揭所詢之債務管理顧問公司,並不得辦理訴訟代理等業務。
     三、次按律師法第 48 條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主要係為規範無律師資格
       ,而執行律師職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而設。
       如債務管理顧問公司本身未涉訟,而係受他人委託而指派其公司內部
              職員擔任他人之訴訟代理人,則該債務管理頗問公司之職員,如未取
              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應認其有營利之意圖,而有違反
              律師法第 48 條第 l  項規定。惟台端所詢情事其事實究係如何尚得
              認定,故仍宜就具體個案綜合研判。
正  本:郭○○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