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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4509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律師法第 48 條所稱「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應指未取得我國律師資格者
,又外國律師欲在我國執業,應經法務部許可並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
公會
主    旨:所詢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未取得律師資格」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103  年 2  月 17 日傳真文件辦理併
              復台端 103  年 2  月 5  日致本部文件。
          二、按我國於民國 91 年始開放外國律師得來臺執業,而律師法第 48 條
              係於 81 年訂定,依立法時間觀之,該條所稱「未取得律師資格者」
              ,應指未取得我國律師資格者而言。至於外國律師欲在我國執業,應
              經本部許可並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如有違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金,律師法
              第 47 條之 2  及第 48 條第 2  項可資參照。
正    本:○○○君
副    本: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
         (一、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