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司本身若未涉訟,而係受他人委託,指派其公司內部職員擔任他人之訴
訟代理人,該職員如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則認其有營
利之意圖,而違反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主 旨:貴院函詢有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以受○○○農會委託
處理不良債權為由,指派該公司員工至法院擔任○○○農會之訴訟代理人
,是否違反律師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9 年 11 月 5 日南院龍民福 99 南簡 1007 字第 9900535
60 號函。
二、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公司所
營事業,有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不得為預查登記。是旨
揭所詢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不得辦理訴訟代理等業務。
三、次按律師法第 48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主要係為規範無律師資格,而
執行律師職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而設。如公
司本身未涉訟,而係受他人委託,指派其公司內部職員擔任他人之訴
訟代理人,則該職員如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應認
其有營利之意圖,而有違反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本部 97
年 3 月 19 日法檢字第 0970800942 號函釋可資參考。
四、本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以受○○○農會委託處理
不良債權為由,指派該公司員工至法院擔任○○○農會之訴訟代理人
,依前開函釋,如該員工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應
認有營利之意圖,而有違反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惟其事實
究係如何尚待認定,仍宜由貴院就具體個案綜合研判。
五、檢附本部 97 年 3 月 19 日法檢字第 0970800942 號函影本 l 份
,請參考。
正 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
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