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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990524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公司本身若未涉訟,而係受他人委託,指派其公司內部職員擔任他人之訴
訟代理人,該職員如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則認其有營
利之意圖,而違反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主    旨:貴院函詢有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以受○○○農會委託
          處理不良債權為由,指派該公司員工至法院擔任○○○農會之訴訟代理人
          ,是否違反律師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9 年 11 月 5  日南院龍民福 99 南簡 1007 字第 9900535
              60  號函。
          二、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公司所
              營事業,有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不得為預查登記。是旨
              揭所詢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不得辦理訴訟代理等業務。
          三、次按律師法第 48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主要係為規範無律師資格,而
              執行律師職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而設。如公
              司本身未涉訟,而係受他人委託,指派其公司內部職員擔任他人之訴
              訟代理人,則該職員如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應認
              其有營利之意圖,而有違反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本部 97 
              年 3  月 19 日法檢字第 0970800942 號函釋可資參考。
          四、本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以受○○○農會委託處理
              不良債權為由,指派該公司員工至法院擔任○○○農會之訴訟代理人
              ,依前開函釋,如該員工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實際辦理訴訟事件,應
              認有營利之意圖,而有違反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惟其事實
              究係如何尚待認定,仍宜由貴院就具體個案綜合研判。
          五、檢附本部 97 年 3  月 19 日法檢字第 0970800942 號函影本 l  份
              ,請參考。
正    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
          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