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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096.08.28
要  旨:
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以前犯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未
經取贖即釋放被害人,經法院依同條第 5  項規定減輕其刑,可否適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再予減刑?
2.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係替代役男,自 90 年 9  月 3  日起奉派至屏東監獄擔任備勤、崗
哨、巡邏勤務。竟於 90 年 9  至 10 月間,違背職務,受前開監獄受刑
人委託外出代購第三級毒品 FM2,並收取共一千一百元之賄賂。法院於
93  年 5  月 5  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
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自 8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91 年 5  月 1  日止,在行政院衛生署
花蓮醫院(89  年 7  月改制,改制前原名臺灣省立花蓮醫院)藥劑科擔
任藥師,負責藥品調劑業務。於 90 年 2  月間,利用值班機會,竊得前
開醫院所有之藥品 9  萬餘元。法院於 94 年 6  月 16 日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2  月,褫奪公權 3
年。本案例於修正刑法施行後,應否除罪或改依其他法條處罰。
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甲女、乙男係夫妻,共同開設碾米廠。77  年 10 月間,甲女受臺灣
省政府糧食局屏東管理處(88  年 7  月 1  日起改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南區糧食管理處)委託辦理轄區內應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
等業務。甲女於承辦前開業務期間,與乙男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 80 年
10  月間某日起,連續將經收保管之 55 萬餘公斤稻穀侵占入己。法院於
89  年 8  月 3  日,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
處甲女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禠奪公權 7  年。乙男有期徒刑 14 年,
褫奪公權 7  年。本案於修正刑法施行後,甲女、乙男應否除罪或改依其
他法條處罰?
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緣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下稱第七河川局)於 88 年 6  月 28 日受
屏東地檢署委託,負責承辦依法查扣違法機具車輛之保管工作。第七河川
局受託後,即以經濟部水利處之名義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屏東縣九如鄉
某廢棄營區,予以整建後作為屏東地檢署贓物庫(即九如保管場)。第七
河川局將該保管場保全工作對外招標,由賓志保全公司得標。第七河川局
及○○公司於 88 年 12 月 7  日簽訂保全服務契約,將由院、檢、司法
警察機關查扣之「非公用私有車輛機具」之保管公務委託○○公司承辦。
被告係○○公司保全人員,擔任前開保管場守衛員。於 89 年 5  月 14
日,違背職務解除保全系統警戒裝置,開啟保管大門,讓「宗哥」(姓名
年籍不詳)等約十名男子,駕駛三部拖板車載運三部老舊挖土機,進入保
管場替換警方查扣之三部新型挖土機,得手後離去,事後被告自「宗哥」
等人處收三十萬元。法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於 91 年 1  月 11 日判處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 3  年。
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係陸軍第某軍團司令部臨時約僱人員,於擔任該司令部軍糧加工廠技
工長期間(技工長之職務為實施軍糧加工,清點實際加工數量並告知會計
製作加工日報表),自七十三年五月至七十四年七月間,連續盜賣公糧糙
米。法院依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減
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刑法修正後執行上顯有疑義。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擔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小港支局
郵務差,負責郵局窗口之郵票、印花票、明信片販售、高速公路回數票代
售、收寄郵件等郵政業務。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將販賣郵票、印花票、高
速公路回數票所得九萬餘元票款侵占入己,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六
年。
8.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公立銀行之雇員,其受政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委託代收之稅費
款項,於收取時,如於解繳國(公)庫前之持有中予以侵占,應否論以貪
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侵占公有(用)財物罪。
9.
發文日期:094.06.28
要  旨:
被告甲、乙因貪污罪經法院判決二人「共同所得之財物一千二百三十萬零
八百六十四元應予連帶追繳發還中油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財產抵償之」,如何執行?
10.
發文日期:092.08.01
要  旨:
某鄉公所鄉長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等罪,經檢察官起訴,且具體求
處無期徒刑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並為無期徒刑之宣告,第二審法院維持原
判,該鄉長不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因病死亡,對
於原審判決宣告應追繳沒收之一千餘萬元貪污所得已扣押應如何執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二號案)
11.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A向公務員B關說,希B違背其職務上某特定案件之行為,惟未言及將
予賄賂,B應允後並告知A已事成,A即赴B住處行賄相當價值之財物,
B收下後認為不妥,乃於翌日向機關政風單位提報受賄之事,問A、B應
各論何罪?
12.
發文日期:087.01.14
要  旨:
某省屬行庫忠孝分行承辦貸款之職員甲,承辦民眾乙向該分行購屋貸款新
台幣 (下同) 六百萬元之案件,必須就該屋投保火災保險二百萬元,乙為
求迅速取得貸款,乃依代書所言循例委由甲代向保險公司投保,甲向保險
公司投保上揭火災保險,保險費合計一萬二千元,甲向乙收取一萬二千元
後,依循往例,僅將其中九千元交付保險公司,將保險公司給付之佣金三
千元交付該分行設立之員工福利基金會,而該基金係用以支付該分行員工
定期聚餐等福利,試問甲之行為有無犯罪?
13.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係某技術勞務中心人員,該中心與台電公司訂立契約,受託為台電公
司至基隆收取轄內用戶電費之工作,該中心派某甲至基隆收取電費,某甲
於某日收取用戶費現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後,則利用台電公司規定之收受票
據可延後二星期兌現之規定,以其友人某乙所開立之某銀行支票用以代替
用戶所繳交之現金交付予台電公司,並將該二十萬元現金予以挪用二星期
,甲之行為究犯何罪?
14.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甲係某公家機關之公務員,負責保管該公家機關之財產 (現款係以該公
家機關為戶名存於農會中) ,及保管該公家機關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
,每次該公家機關須支用現金時,即由某甲填寫農會取款條,經該公家機
關主管某乙同意後,蓋用某甲保管中之官印、某乙之印章及某甲本人之印
章後,持向農會提領現金。嗣因某甲負債,無力清償,竟基於侵占之犯意
,未經主管某乙之同意,私自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盜蓋其保管中之該公家
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後,再蓋上其本人之印章,向農會提領現金新台
幣 (下同) 十萬後侵占入己,用以清償賭債。則某甲究觸犯何罪名?
15.
發文日期:075.06.00
要  旨:
某甲承包某機關工程,依約分數期領款,某乙為該機關公務員,職司監工
,於某甲於該工程第一期撥款時,明知工程有偷工減料,而於報表為不實
記載稱依約施工,致將款發與,設某乙有圖利某甲之意,除觸犯公務上登
載不實罪外,是否另觸犯圖利他人罪嫌?
16.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甲女獨資經營碾米廠,受某糧政主管機關委託,以其碾米廠之倉庫代管收
購之農民餘糧。因其另有其他事業,該碾米廠由其夫某乙負責經營。某乙
在甲女不知情之情況下,將代管之公糧盜賣若干公噸。某乙有無戡亂時期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二款之適用?
17.
發文日期:070.03.00
要  旨:
某里長以里辦公處名義申請採砂以供基層建築之用,嗣私自將部分砂石售
與他人得款化用,應成立何罪名?
18.
發文日期:061.01.00
要  旨:
某機關因某甲居住於該機關所有山林之麓,為免他人盜伐林木,特與某甲
訂約,由甲就近看管林木,其代價以出產林木之出售價金百分之二十作為
工資,詎甲竟自行砍林木出售,甲應付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