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四三)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女獨資經營碾米廠,受某糧政主管機關委託,以其碾米廠之倉庫代管收
購之農民餘糧。因其另有其他事業,該碾米廠由其夫某乙負責經營。某乙
在甲女不知情之情況下,將代管之公糧盜賣若干公噸。某乙有無戡亂時期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二款之適用?
法律問題:甲女獨資經營碾米廠,受某糧政主管機關委託,以其碾米廠之倉庫代管收
        購之農民餘糧。因其另有其他事業,該碾米廠由其夫某乙負責經營。某乙
        在甲女不知情之情況下,將代管之公糧盜賣若干公噸。某乙有無戡亂時期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二款之適用?
討論意見:甲說:某乙係該碾米廠之經營負責人,自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竟盜賣其代管之公糧,自應適用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
            第四條第二款處斷。
        乙說:受公務機關委託代管公糧者係甲女而非某乙。某乙雖負責實際經營
            之責,究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其盜賣代管之公糧,僅
            係業務上侵佔罪,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論科,無適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之餘地。
審查意見: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