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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係替代役男,自 90 年 9  月 3  日起奉派至屏東監獄擔任備勤、崗
哨、巡邏勤務。竟於 90 年 9  至 10 月間,違背職務,受前開監獄受刑
人委託外出代購第三級毒品 FM2,並收取共一千一百元之賄賂。法院於
93  年 5  月 5  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
2.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自 8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91 年 5  月 1  日止,在行政院衛生署
花蓮醫院(89  年 7  月改制,改制前原名臺灣省立花蓮醫院)藥劑科擔
任藥師,負責藥品調劑業務。於 90 年 2  月間,利用值班機會,竊得前
開醫院所有之藥品 9  萬餘元。法院於 94 年 6  月 16 日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2  月,褫奪公權 3
年。本案例於修正刑法施行後,應否除罪或改依其他法條處罰。
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甲女、乙男係夫妻,共同開設碾米廠。77  年 10 月間,甲女受臺灣
省政府糧食局屏東管理處(88  年 7  月 1  日起改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南區糧食管理處)委託辦理轄區內應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
等業務。甲女於承辦前開業務期間,與乙男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 80 年
10  月間某日起,連續將經收保管之 55 萬餘公斤稻穀侵占入己。法院於
89  年 8  月 3  日,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
處甲女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禠奪公權 7  年。乙男有期徒刑 14 年,
褫奪公權 7  年。本案於修正刑法施行後,甲女、乙男應否除罪或改依其
他法條處罰?
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緣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下稱第七河川局)於 88 年 6  月 28 日受
屏東地檢署委託,負責承辦依法查扣違法機具車輛之保管工作。第七河川
局受託後,即以經濟部水利處之名義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屏東縣九如鄉
某廢棄營區,予以整建後作為屏東地檢署贓物庫(即九如保管場)。第七
河川局將該保管場保全工作對外招標,由賓志保全公司得標。第七河川局
及○○公司於 88 年 12 月 7  日簽訂保全服務契約,將由院、檢、司法
警察機關查扣之「非公用私有車輛機具」之保管公務委託○○公司承辦。
被告係○○公司保全人員,擔任前開保管場守衛員。於 89 年 5  月 14
日,違背職務解除保全系統警戒裝置,開啟保管大門,讓「宗哥」(姓名
年籍不詳)等約十名男子,駕駛三部拖板車載運三部老舊挖土機,進入保
管場替換警方查扣之三部新型挖土機,得手後離去,事後被告自「宗哥」
等人處收三十萬元。法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於 91 年 1  月 11 日判處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 3  年。
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係陸軍第某軍團司令部臨時約僱人員,於擔任該司令部軍糧加工廠技
工長期間(技工長之職務為實施軍糧加工,清點實際加工數量並告知會計
製作加工日報表),自七十三年五月至七十四年七月間,連續盜賣公糧糙
米。法院依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減
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刑法修正後執行上顯有疑義。
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擔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小港支局
郵務差,負責郵局窗口之郵票、印花票、明信片販售、高速公路回數票代
售、收寄郵件等郵政業務。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將販賣郵票、印花票、高
速公路回數票所得九萬餘元票款侵占入己,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六
年。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之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公務員規定比較
適用疑義。
8.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新修正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公務員。上
開受託人是否限於直接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簽定委託契約之人
員為限?
9.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公立銀行之雇員,其受政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委託代收之稅費
款項,於收取時,如於解繳國(公)庫前之持有中予以侵占,應否論以貪
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侵占公有(用)財物罪。
10.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修正後,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定義已作修正,然貪污治罪條例第二
條對該罪之犯罪主體即公務員之定義,卻仍維持與現行刑法相同之規範,
而未隨之修訂,如行為人所犯者係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之犯行,要認定
其是否屬公務員,究應依新修正之刑法公務員定義,抑或仍適用貪污治罪
條例之現行定義?
11.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公、民營行庫行員、約聘雇員或坊間一般便利商店店員代收稅款後,侵占
入己,該代收人員是否為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公務員或貪污治
罪條例第 2  條後段:「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12.
發文日期:091.09.26
要  旨:
甲農會與農委會南區糧食管理處嘉義辦事處 (下稱嘉義辦事處) 簽訂公糧
業務委託合約,依合約第三十條規定,甲農會承辦公糧業務,係以受公務
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身分辦理。又依委託合約第三條規定,甲農會收儲
公糧之庫房……非經嘉義辦事處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拆除或變更用
途。甲農會因一○二二地震致公糧倉庫受損,乃報請嘉義辦事處層轉農委
會同意,核發甲農會陳報修復金額之六成補助款,由甲農會辦理該公糧倉
庫災修工程之發包驗收業務,則甲農會經辦上開工程人員是否係受委託承
辦公務之人員?
13.
發文日期:089.06.05
要  旨:
甲男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間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連續多次對乙
女強制性交,甲男應如何論處。
14.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係某技術勞務中心人員,該中心與台電公司訂立契約,受託為台電公
司至基隆收取轄內用戶電費之工作,該中心派某甲至基隆收取電費,某甲
於某日收取用戶費現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後,則利用台電公司規定之收受票
據可延後二星期兌現之規定,以其友人某乙所開立之某銀行支票用以代替
用戶所繳交之現金交付予台電公司,並將該二十萬元現金予以挪用二星期
,甲之行為究犯何罪?
15.
發文日期:084.05.00
要  旨:
甲係某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該事務所與A市政府簽約,負責該市政府辦
公大樓之設計、監造事宜。詎甲明知承包該工程之包商私自變更某部分之
工程設計,違法通過其施工計畫書且制作不實之監造紀錄、估驗請款表,
使包商據以向市政府請領工程款而獲取不法利益。則某甲所為,是否屬於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而依該條例規
定法辦罪責。
16.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甲女獨資經營碾米廠,受某糧政主管機關委託,以其碾米廠之倉庫代管收
購之農民餘糧。因其另有其他事業,該碾米廠由其夫某乙負責經營。某乙
在甲女不知情之情況下,將代管之公糧盜賣若干公噸。某乙有無戡亂時期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二款之適用?
17.
發文日期:069.01.00
要  旨:
某律師經審判長指定為辯護人,如該律師遵照指定,而於執行公設辯護時
,收取不法報酬或利用機會詐取財物者,有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條第三款及第二款之適用?
18.
發文日期:061.01.00
要  旨:
某機關因某甲居住於該機關所有山林之麓,為免他人盜伐林木,特與某甲
訂約,由甲就近看管林木,其代價以出產林木之出售價金百分之二十作為
工資,詎甲竟自行砍林木出售,甲應付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