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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59-1 條
1.
發文日期:109.12.09
要  旨:
有關民眾提憑法院調解筆錄分別申辦未成年子女改姓、改名一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8.12.23
要  旨:
有關人工生殖受術妻於其夫死亡後,仍植入胚胎致懷孕分娩所生子女之身
分認定,無法適用人工生殖法第 25 條規定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戶
政機關以非婚生子女身分辦理出生登記並從母姓,尚符民法第 1059-1 條
前段規定
3.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第 1  項、第 55 條、第 57
條等規定參照,臺灣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經大陸地區人民認領後擬從父
姓,其認領是否成立及其效力,以及生父認領後子女從姓問題,須依當事
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4.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法務部就國人之非婚生子經大陸地區人民於外國認領後,擬從父姓申請我
國護照案,就非婚生子女之從姓疑義涉及民法第 1059、1059-1 等規定之
說明
5.
發文日期:107.08.30
要  旨:
未成年父母離婚後尚未成年者,約定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多數說認「須」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惟具體個案仍以法院判決為準,另
其單獨辦理戶籍法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惟戶政機關應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文件,未經同意者,戶
政機關應否准其申請
6.
發文日期:104.11.23
要  旨:
原受婚生推定之父在婚生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時,其身分已非該子女之
父而屬第三人地位,原則上應無可代理該子女或生母行使或主張權利,且
該子女身分可能因生父認領或撫育等事由而改變,在事實未明狀態下,不
宜逕由第三人申請變更該非婚生子女姓氏
7.
發文日期:104.09.21
要  旨:
受準正之非婚生子女變更姓氏,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2~5 項規定辦理
,無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8  條有關被認領、撤銷認領申請改姓規定,改
名部分宜由主管機關探求姓名條例改名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
8.
發文日期:104.01.07
要  旨:
民法第 1059、1059-1 條、家事事件法第 3、23、27、33、35、110 條規
定參照,目前司法實務就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得否成立調解或和解,
仍有不同意見,故有關民眾憑調解筆錄申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戶籍登記
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核處,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間存有爭議,
亦以法院判決為斷
9.
發文日期:103.01.15
要  旨:
民法第 1059、1059-1、1065 條規定參照,子女成年後方經生父認領者,
因成年前與生父尚無親子關係,無從由父母約定變更從姓,惟該經認領之
成年子女,仍得依上述規定選擇維持母姓或變更為父姓;又為顧及交易安
全與身分安定,成年子女自行變更姓氏之次數以一次為限,與其他婚生子
女,尚無不同
10.
發文日期:102.01.03
要  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釋
疑義」邀集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及學者專家研商之結論
11.
發文日期:099.11.02
要  旨:
法院依民法第 1059 條及第 1059-1 條之規定,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裁定
如經確定,即已發生效力,當事人得持以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惟申請改
姓登記之生效時點為何,係屬戶政登記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
12.
發文日期:098.10.16
要  旨:
關於非婚生子女為生母與生父於無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在生
父未認領前,兩者之間則無親子關係,但生母因有分娩之事實,則該子女
與生母之關係自得依民法第 1065 條之規定視為其婚生子女,其稱姓也自
應從母姓;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則視為婚生子女,其稱姓則依該法
第 1059 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