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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19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要  旨:
受準正之非婚生子女變更姓氏,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2~5 項規定辦理
,無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8  條有關被認領、撤銷認領申請改姓規定,改
名部分宜由主管機關探求姓名條例改名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
主    旨:貴部所詢關於受準正之非婚生子女得否比照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申請更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8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1040428985 號函。
          二、按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雖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惟其生父與生
              母並無婚姻關係,故民法第 1059 條之 1  定有子女變更父姓或母姓
              之規定。至於準正之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故準正之子女變更姓
              氏,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規定辦理,前經本部以
              96  年 8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60021658 號函復貴部在案。本件所
              詢受準正子女改姓問題,自應依上所述辦理,並無類推適用姓名條例
              第 8  條有關被認領、撤銷認領申請改姓之規定。至於改名部分,是
              否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規定
              ,因涉貴部主管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問題,且查姓名條例方於本年 5
              月 20 日修正全文公布施行,其第 9  條關於準正是否漏未規定?得
              否類推適用?仍請貴部探求姓名條例申請改名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
              職權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