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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2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國人之非婚生子經大陸地區人民於外國認領後,擬從父姓申請我
國護照案,就非婚生子女之從姓疑義涉及民法第 1059、1059-1 等規定之
說明
主    旨:貴部來函所詢有關國人蔡女士之非婚生子經大陸地區人民蔣先生於德國認
          領後,擬從父姓申請我國護照案,就涉及民法非婚生子女之從姓疑義部分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2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1071250408 號函。
          二、有關本件來函說明四所述,貴部 98 年 7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098
              0129881 號函略以,有關非婚生子女於未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其
              從姓之登記,於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 1059 條
              之 1  規定應從母姓,其嗣後因認領辦理變更從姓及次數之計算,依
              同法第 1059 條第 4  項規定,於子女成年前後各以 1  次為限;惟
              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
              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
              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此因涉及民法第 1059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疑義,業經本部於 107  年 8  月 13 日召開研
              商會議(貴部亦派員出席)討論在案,經參考與會學者專家意見,本
              部意見如下:(一)非婚生子女於出生前經生父認領,該子女之從姓
              ,應先從母姓(民法第 1059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參照);惟非婚
              生子女於出生前經生父認領,若生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就子女從姓
              有書面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前段參照)。
              (二)上述情形,非婚生子女稱姓之變更,仍應適用民法第 1059 條
              之 1  第 1  項後段、第 2  項規定。惟倘具體個案如當事人仍有爭
              議,建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準。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