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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苗栗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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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照顧受刑人權益並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同時考量本所懇
    親處所、設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一級
    受刑人,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
    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
    外活動之懲罰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
    之宿舍或其他適當處所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所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
三、辦理方式分為家庭團圓日或夫妻團圓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家庭團
    圓日於公務接見室辦理,總人數不得逾 4  人;夫妻團圓日於懇親宿
    舍辦理,限配偶且不得攜帶其他直系血親。
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每次 2  小時為限
    。辦理時間為假日,並視懇親宿舍或場地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前
    述辦理時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
五、申請時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籍及戶口名簿影本等文件,依程序
    陳核。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所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
    冊,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七、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
    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
    茲受理核對登記。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四)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九、懇親宿舍內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
十、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
    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且累計達二次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
      再提出申請。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責任。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十四、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完成後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