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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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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所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
    冊,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