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2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
    外活動之懲罰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
    之宿舍或其他適當處所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所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