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 一、本所所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至第五款之相關規定(屬行政法
規),對受刑人增加原「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辦法」(屬法規命令,效力等同法
律)所無之「申請要件」限制,致生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虞。
二、刪除本所所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至第五款,改由所務委員會
之審議決定,以提供「裁量基準」,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所揭櫫之「明確性原
則」。
三、同點第一款之相關規定修正與「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內容相同並增
加「或其他適當處所」,期讓家庭團圓日之意旨更加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