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 外活動之懲罰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 之宿舍或其他適當處所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所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非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一年,最近一個 月之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執行期間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 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強制工作待執行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