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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2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
    外活動之懲罰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
    之宿舍或其他適當處所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所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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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
    外活動之懲罰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
    之宿舍或其他適當處所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所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2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非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一年,最近一個
      月之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執行期間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
      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強制工作待執行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