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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7
七、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
    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
    茲受理核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