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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7
七、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
    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
    茲受理核對登記。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7
七、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
    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
    茲受理核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