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所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 冊,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