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類別參訪對象入所參訪之一般規定:
(一)參訪人員至本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監獄行刑
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部頒「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
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
行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
意事項實施。
(二)臺灣地區以外之機關、團體、大眾傳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訪問
、採訪攝影時,應報經法務部之核准。
(三)未成年、酒醉或病人禁止參訪。
(四)參觀動線依參訪類別及目的性規劃之,並以避免侵犯收容人之隱私
權益及不影響囚情為優先考量。
(五)參訪人員之採訪、拍攝或錄影之對象,以本所業務、設施或職員為
限,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但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且
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參訪人員如欲以本所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經審查其劇情及拍攝
過程,不影響教化及戒護者,得予准許。
(七)參訪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拍照、錄影收容人之正面,並不得與收容
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八)參訪人員須服裝整齊,入所後應聽從專人引導並保持肅靜,不得任
意脫隊。
(九)參訪人員所攜之物品或器材,如認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應交由
戒護科保管,參訪結束後領回。參訪人員進入戒護區時一律接受檢
身;男性參訪人員由男性戒護人員檢身;女性參訪人員由總務科派
女性職員檢身,但依其身分及來訪目的,顯無檢身之必要者不在此
限。
(十)參訪人員不得有以參觀訪問之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
(十一)參訪人員不得將獲知之資料,提供傳播媒體作不利於本所之報導
。
(十二)本所引導人員對參訪人員之詢問,如涉及機密性質或收容人隱私
權 之事宜,應婉言拒答。
(十三)本所於參訪時廣為介紹收容人教化藝文或作業技訓之矯治成果,
以 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人日後之復歸社會。
(十四)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禁止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禁止或糾
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 1 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問、採訪或攝
影。
(十五)本所接受參觀、訪問或採訪拍攝時間以非例假日上午 9 時至 1
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為原則。但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以免影響收容人之正常作息。
(十六)有關接待大陸人士參訪時,應確實遵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86 年
4 月 21 日(86)陸文字第 8604701 號函訂頒「接待大陸人士
來台交流注意事項」暨「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
明」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