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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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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本案每年 6  月、12  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由所長或副所長主
      持,教導科彙整後陳報法務部。
(二)本案列入中程(94  至 97 年度)施政計畫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之一。
(三)衡量標準:參訪人員/年度總平均人數乘 100  %,各年度目標值
      如下:
      1.94  年度為:20  %
      2.95  年度為:22  %
      3.96  年度為:24  %
      4.97  年度為:25  %